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呈现多元化,同居作为一种自我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对它呈现出包容态度,即不干涉也不保护。不管是年轻小情侣,还是离异后单身男性女性,也或者是失去老伴儿抱团取暖的老年人,在我国,同居已经成为一种很常见的现象。自由是好,可是麻烦事儿也不少。这不,同居分手后的经济纠纷特别是房产问题,因此困扰了很多人。不同于我们前两期所讲的恋爱期间,借款、赠与、彩礼的区分问题,同居涉及的房产分割处理规则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样简单:谁付的款,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因为居家过日子,涉及到方方面面,有时候你的卡给我拿来用,而我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你也知道。你拿钱买房,我也赚钱养家。你说你打给我那笔钱是付首付的,我却认为这钱是用于生活共同开销的……所以,同居期间买的房子到底应该怎样分?且听我来讲解。
王雨蒙和潘春涛是一对 85 后年轻小情侣。他们于 2013 年 7 月在工作期间相识,相处 5 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随后不久也按习俗在双方老家举行了婚礼,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 年 8 月,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一套两室一厅,购买价格为 63 万元,其中首付款 19.6 万元,剩余购房款由两人共同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通过男方潘春涛名下的银行账户从 2014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还本付息。截止 2017 年 3 月初双方分手,还款本息共计 72013.15 元,尚有贷款本金 43 万元未还。该房产呢,现在市场价值约 130 万元,现在也是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共同共有。因为男方提了分手,而且一直回避房产分割。女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同居析产诉讼。
在这个案子里面,被告潘春涛认为房子定金、首付是他用个人存款付的,房贷每月 2000 元也是从他个人银行账户支出的,他是房屋实际出资人。称只是因为当时感情好,才在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名字,这房子实际上应该是他个人的。而原告王雨蒙认可潘春涛付款事实,但是主张因双方在同居期间原告的收入用于生活及日常开支,被告的收入用以节余以支付首付款。所以定金、首付、房贷均应视为二人共同支付。房子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陈述,认定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来源应当视为由被告潘春涛出资。又因为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到购房一年左右时间,双方收入节余数额远不足以支付首付款,否认了原告王小蒙主张的双方收支结余支付首付的说法。最后将房屋判给了被告,对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判令被告潘春涛给予原告王雨蒙相应的补偿 12 万元。女方不服,提起了上诉。
合肥中院认为,既然房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二人共有份额为共同共有,且女方在与潘春涛共同生活期间承担和履行了一定的生活和经济上的责任与义务,例如家居装饰,电磁炉,生活用品,服装等。房屋的首付款虽从潘春涛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或由潘春涛一人承担,但并不足以否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效力,亦不能简单以王雨蒙是否承担了首付款来确定其是否享有对房屋的份额。所购买的房屋应为王雨蒙与潘春涛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务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所以在最后分割时,二审法院虽然确定仍由潘春涛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结合房屋现有价值扣除剩余未还贷款再扣除原告同意返还给被告的 192562 元首付,判令被告潘春涛补偿原告王雨蒙折价补偿款 338737 元,撤销了一审判决的 12 万元。显然,二审的判决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以及房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其实啊,在涉及同居房产纠纷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双方财产是否发生了混同。如果彼此经济互相独立,共同生活开支也是按约定或者自愿负担,那么房屋的产权登记以及出资情况就能很好地说明问题。
如果彼此发生了混同,在购买的房产中,有双方共同的劳动或者金钱投入,法律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会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在上面案例中,双方就是财产发生了混同,互有经济往来。据二审查明的,同居期间女方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男方付款 23 笔计 96920 元,男方向女方转账了 13 笔共 35520 元。女方用于家庭购物 1 万多元,而且还以双方名义缴纳了房屋的契税、登记费、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金共计 2 万多元。所以二审法院不仅是依据房屋产权登记是两人名字,也是综合考虑了双方在同居生活中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另一方面,收集好证据,在这个分割财产纠纷中尤其重要。法官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但这里的事实不是天知道地知道的事实,只能是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也就是说最关键的不是你主张的事实,而是你能证明的事实。你说同居期间他买的房子你有出资,你就有举证责任,你要提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说服法官,否则就由你来承担不利后果。你提交了取款凭条累计金额数万元,却不能反映资金流向,不能证明你取的款项是用于日常生活花费和买房支出首付,那么法院也不会认可的。在很多同居纠纷中,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是看谁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则采信谁主张的事实。
有人问,我想与对方解除同居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单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而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所以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是可以起诉的。
在同居期间购买房产的认定规则上,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所以法律尊重约定优先。没有约定而又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如果是发生了财产混同,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根据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没有协议的,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第 8 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所以法院在处理同居期间房产纠纷时,也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量。
今天我们讲了同居期间购买房产权属以及分割问题,总结起来两点:第一,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房产,按一般共有处理。双方无特别约定,可平均分割,当然法院一般会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第二,就是证据是关键。如何证明房产是个人投资还是双方均有投资,这很重要。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下一期,我们将来讲讲如何隔离婚前个人金融资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