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上期我们讲了父M_给子nv出资买_F_的赠与认定问题。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与此相反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夫Q一方赠与自己的父M_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撤销或无效?也就是说当你的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财产送给他的父M_,当你们离婚时,你能否向你的岳父岳M_或者公公婆婆主张要回这笔财产。虽然这个问题不像之前父M_赠与财产给子nv那么普遍,但现实中确实存在,而且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当你面对这种问题时,该怎么办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首先,就是要判断夫Q一方赠与自己父M_的财产是属于夫Q共同财产还是夫Q个人财产。因为,在法律上,对夫Q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处分要求完全不同,这涉及到是否侵犯夫Q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所以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也直接决定着夫Q另一方是否有权利主张夫Q一方赠与自己的父M_财产的行为撤销或者无效。
其次,我们还要区别对待。如果是夫Q个人财产,那么夫Q一方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无需征得夫Q另一方同意,夫Q另一方也无权干涉,这是法律规定的自由权利。实际上,夫Q一方这么做,在法律上来说并没有给夫Q另一方带来损失和伤害。换而言之,当夫Q一方将属于个人的财产赠与给自己的父M_,夫Q另一方无权主张这个赠与行为撤销或者无效。如果赠与的是夫Q共同财产,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一定可以对这个赠与行为主张撤销或者无效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 17 条明确规定:「夫Q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第 2 项规定:夫或Q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Q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Q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Q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事实上,《物权法》第 95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可见,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夫Q共同财产应由夫Q双方共同处分,夫Q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处分权利,夫Q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Q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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